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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城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要求,根据国务院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会议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意义
2007年,我省全面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在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启动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试点。这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和省九代会关于建设教育强省战略要求的重大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湖南的具体体现,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于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认识,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在城市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所办学校,以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春季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13号)文件,确定免学杂费的范围为基本杂费和信息技术费,同时取消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等杂费。
(二)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城市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所办学校,以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后,其公用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免学杂费分担比例进行分担,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所办学校,其公用经费补助按属地(学校所在地)原则落实。2008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按小学每生每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年417.5元核定。
(三)继续对城市贫困学生实行政策倾斜。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确需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四)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就学问题。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把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二)强化资金管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方面开支。要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规范收费行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各地和各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形式收取学杂费,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
(四)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各地要全面清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重点班,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要进一步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统筹城市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学校师资。要深化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提高城市义务教育质量。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价格。加强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自愿购买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收费、统一组织征订。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防止学生向少数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过度集中。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教育综合改革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执行本通知时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保障办联系。联系电话:0731-2207849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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